法人控股的分类主要基于企业法人的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不同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来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如下:
国有控股:
指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在企业实收资本中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集体控股:
指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或者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
指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在企业全部实收资本中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或者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指港澳台地区的商人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中的控股情况。
外商控股: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中的控股情况。
这种分类有助于明确不同经济成分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便于政府管理和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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