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委托金融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企业单位: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由该机构直接对特定的企业单位进行投资。
委托金融信托机构购买有价证券:
委托人通过金融信托机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签订协议和审批程序:
无论是参加个别投资还是联合进行投资,委托人都必须事先签订投资协议,并且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的批准。
投资条件的商定:
参与投资的单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提供的资金、原料、场地、设备、技术、劳动力以及承担义务的大小等条件,共同商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比例和折旧基金的分配办法。
投资管理和监督:
委托人委托金融信托机构对投资的使用情况、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及利润分红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收益分配:
投资所得的收入归委托人所有,金融信托机构仅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适用范围:
委托投资可以适用于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级财政部门、企业等单位,且投资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计划管理的规定。
风险承担:
在办理委托投资业务时,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投资效益好坏的责任。
这些事项共同构成了委托投资的基本框架,确保了投资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委托投资,投资者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资源和经验,更有效地管理自己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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