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投诉应当向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具体投诉部门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受理并处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负责工业信息、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交通运输部:
负责交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铁道部:
负责铁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商务部:
负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水利部:
负责水利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民航总局:
负责民航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建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类型,选择合适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以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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