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残的评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接受检验、鉴定、评估: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治疗终结,可以向公安机关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伤残评定申请。
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鉴定结论的复印件提供给当事人。
当事人提异议: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当事人如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满意,可申请重新鉴定。
制作评定书:
重新鉴定后,鉴定机构会出具评定书。
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书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后,作为伤残评定的最终结果。
评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日常活动受限程度、行动和社交能力、工作能力等。
伤残等级通常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致残率100%)到十级(致残率10%),每级相差10%。
评定工作可以由法医进行,在复杂情况下,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评定结果将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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