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童工的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招用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父母或监护人的义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特别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举报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其他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被非法雇佣,并对违法用人单位和个人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议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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