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减值的依据主要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规范了企业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的减值处理。
此外,其他特定资产的减值处理应遵循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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