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是指 侦查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人身或者物品进行辨认后所做的记录。它是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让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物品、地点等进行的辨认经过和结果的书面形式。辨认笔录经过查证属实的,属于证据的一种。
辨认笔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辨认的主持人员:
通常是侦查人员。
辨认对象:
包括涉案物品、地点、犯罪嫌疑人等。
辨认过程:
详细记录辨认的经过,包括辨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辨认结果:
记录辨认人的辨认结果,包括确认或否认的内容。
相关人员签字:
辨认人、见证人等相关人员需要在辨认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辨认笔录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确定审查调查方向、印证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辨认笔录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辨认笔录必须是在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辨认笔录的制作应当规范,避免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确保其证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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