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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的期限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一般为 六个月至二年。对于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其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不得少于原决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对于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