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执行死刑的程序如下:执行地点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前准备验明正身: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需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防止错杀。讯问遗言: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通知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或存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等情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大学生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核准了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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